张碧晨败给汪苏泷, 只能用告别二字挽尊, 她错在不懂法
网红“旺仔小乔”反复对歌曲《年轮》原唱不是汪苏泷,而是张碧晨的表态,成功将汪苏泷和张碧晨卷入舆论漩涡。
随着双方公开表态,这场battle分出了胜负。
7月25日凌晨,汪苏泷对接号发文,宣布收回《年轮》授权,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。
汪苏泷收回授权的操作,显然是彻底和张碧晨撕破脸。
接着张碧晨工作室在两个小时后发文,列出详细时间线,再次强调张碧晨为《年轮》唯一原唱,接着追加评论,表态告别这首歌。
作为娱乐圈正儿八经有作品、有咖位的明星,汪苏泷和张碧晨二位被一个网红的言论搅得天翻地覆,面子上都不好看。
但看似两败俱伤的结局,其实还是分出了胜负。
事实很明显,汪苏泷没占到什么便宜,但绝对没输、也没丢脸。
态度很简单,东西是我的,我可以给,但你不能抢。我高兴就带你玩,不高兴一拍两散。
而张碧晨呢,表面上保住了面子,实际上颜面尽失,而且丢掉了以后演唱《年轮》的可能性。
更重要的是,她的态度,让人看到了她对创作的不尊重。
张碧晨所谓矫情的“告别”大可不必,要不是汪苏泷方面先宣布收回版权,你会告别?你这不是告别,是再也得不到,只能假意告别挽尊罢了。
而且,这次风波真的蛮丢脸,就像小孩子玩过家家一样。
汪苏泷的玩具本来两个人一起玩,结果翻脸了,汪苏泷不给玩了,张碧晨来了句“有什么稀罕的,我还不想玩了呢!”到底想不想玩,大家都懂。
说到这里,应该都看明白了,张碧晨处境更尴尬、面子上更不好看,但也只能这样。她和她的团队真是一错再错。
首先她错在不懂法啊!
开始battle之前,她们没意识到自己一定会输。
《年轮》是没有著作权争议的一首歌。“著作权法”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,怎么不去好好看看呢?
1、第十一条明确了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。这里的“作者”指的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,即词曲作者。
2、如果歌曲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,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,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,那么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者。例如,某公司组织员工创作歌曲,并承担创作过程中的所有责任,那么这首歌曲的著作权就属于该公司。
这一条的意思,如果音乐公司和词曲作者有另外协议,将著作权给到公司,那么著作权属于公司,否则就属于词曲作者。汪苏泷是大象无形旗下艺人,同时也是公司股东,所以没啥区别。
3、对于合作创作的歌曲,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。合作创作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作品,他们对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。在歌曲创作中,如果词曲是由多人共同创作完成的,那么这些创作者共同享有歌曲的著作权。
《年轮》词曲作者都是汪苏泷,至此,著作权已经没有任何争议。
4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影响原作品的著作权,演绎作品在使用时仍需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。
也就是说,“原唱”没有意义,因为演绎的著作权是以创作的著作权为基础,创作者说不让你唱就可以不让你唱,法律上没有争议。
从一开始,汪苏泷就有必胜的底气,张碧晨方面没想明白这一点,何必把场面搞的这么难看呢?
其次张碧晨错在自视清高,放不下面子和身段。
现在连影视争番位都被网友厌恶了,歌曲争个原唱有什么意思?
就算是你原唱又怎么样呢?充其量你也就是唱歌,又不是你写的。
碰到这样的争议,张碧晨大可放下身段,主动向汪苏泷方面示好,肯定汪苏泷的创作贡献,写出这么好的一首歌曲,十年来长盛不衰,让自己有演绎的机会。
自己高风亮节、汪苏泷那边也开心,皆大欢喜。
现在呢,再也没有机会唱《年轮》,自己很小气争那个毫无意义的“唯一原唱”不说,还给人留下不尊重创作的印象,满盘皆输。
最后,张碧晨工作室发的声明,有特别可笑的一点,他们可能到现在都没意识到。
演唱再早也早不过词曲创作时间。
你们猜这首歌写出来之后,汪苏泷是不是第一个没公开演唱、有没有录过demo?
张碧晨方面抠时间线,说汪苏泷的版本比张碧晨演唱的插曲晚半个月。
这半个月有意义吗?晚上线难道就一定是晚唱?
简直不可理喻。
说得更严厉一些,这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,汪苏泷以后要擦亮眼睛。